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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刘某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王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5
浏览量:364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民终55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俞某,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锡市无锡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女,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翔,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俞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俞某、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某上诉请求:1.要求刘某返还俞某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在其直播间消费的礼物和续费的守护和开设的公爵价值人民币49291.28元(已扣除1万元);2.一审起诉费和二审上诉费均由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通过YY公司的协助调查回函和刘某的答辩状,俞某发现了许多新的事实和证据和新的法律关系,请二审在充分认清事实和法律后,衡量当事人利益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并未将刘某提出的答辩状副本在五日内发给俞某,而是在开庭的现场才提供给俞某,使俞某无法充分研究刘某的答辩,违反法律规定。YY直播平台《用户注册协议》2.7条规定,YY账号或YY号码仅限于在欢聚时代网站上注册用户本人使用,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者售卖。而刘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违法使用王子戎的YY账号开设直播,属于非法经营,且其自身存在色情表演和违背消费者承诺的情况,应该按照YY平台的规则和行政法规予以永久取缔,并赔偿消费者损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刘某违背了和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认为刷礼物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错误。首先,刷礼物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不是纯正的赠与,是典型的消费行为或者可以看作消费性质和赠与性质的重合。第二,一审认为俞某基于观看直播向刘某刷礼物,刷礼物的同时没有向对方设定义务,是无偿的单务合同错误。首先,刘某在直播中向不特定人群作出过要约,并不是无偿的单务合同,俞某秒榜的行为就是为刘某设定了义务,就是一个实践合同,刘某必须履行她的承诺,给予俞某VP;其次,一审严重无视了VP身份在YY直播平台里默认的和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且并未主动去研究或者去直播平台上自行体验、了解获得VP后需要做什么。即使把给俞某VP身份看做是一个委托合同,该合同也是俞某花了大量的金钱获得的,具有一定的有偿性,而且刘某获得了利益,不可能随意由刘某解除。如果以信任基础丧失为由,来抗辩此前双方约定的永不行使解除权的承诺无效,对俞某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刘某关于双方信任丧失的原因俞某给其转账和寄礼物超出了粉丝和主播的正常情感交流的抗辩及其可笑,只能说刘某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诚信观,失信和道德不完善的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再次,一审认为VP是一种管理身份,是行使的一种权限,不能买卖,并将秒榜获得VP这一有偿合同拆分成赠与合同和委托合同两个合同存在严重问题,于法无据。这一过程完全是一个合同,从法理和逻辑上也是完全通顺的,双方之间属于双务合同,刷礼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赠与,而是含有消费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认为,解除委托关系,俞某没有任何损失,这是罔顾事实。双方即使是一个委托合同,委托人承诺过永远不解除委托,这是合同法保护的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委托人单方的过错和错误价值观问题而擅自解除合同,受托人肯定是收到损失的,包括之前刷礼物的金钱损失,以及相应的平台上荣誉损失。即使看作是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否则存在欺诈的嫌疑。但本案中双方约定了VP的期限是永久,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播作为经营者和表演者,必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不可简单的把设置VP看作是一个委托关系,其主要的意义还是一种荣誉和消费的象征,而不是帮助主播打理直播间。刘某所述与俞某信任丧失的理由是不认可私下转账和送礼物,这点是刘某自身问题。而且,双方信任丧失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双方之间已经约定过解除权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行使,刘某就不得行使,法律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基于上述陈述和考虑,本案至少应当在下列几种处理方式之中:1.刘某违反平台规定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经营,应没收自直播以来的所有违法所得并赔偿俞某所有损失49291.28元;2.刘某违约,应返还俞某从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在其直播间消费的礼物和续费的守护价值30000元左右(已扣除1万元),最终数字由法院调查为准;3.刘某不遵守永远不给俞某下VP的承诺,即使把刘某作出承诺后俞某其后的刷礼物行为是自愿的,刘某也应当退还俞某19250元(已扣除1万元);4.如果认定在3月19日以后给刘某消费的礼物视作无效,刘某应返还俞某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4月30日在其直播间消费的礼物和续费的守护价值12000元左右(已扣除1万元),最终数字以法院调查为准。
刘某辩称,一、俞某与刘某之间没有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二、俞某向刘某刷礼物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双方之间是赠与法律关系。三、俞某获得VP身份一段时间后,刘某取消了其VP身份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四、取消俞某VP身份没有给俞某造成损失。综上,俞某基于在直播间观看刘某的直播,向刘某刷礼物即赠送礼物,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赠送礼物后,基于直播间的游戏规则,刘某赋予了俞某VP身份。但是并不能否认双方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在刘某赋予了俞某VP身份后,双方价值观不同,不能继续委托管理关系,刘某撤销其VP身份,并没有给其造成任何损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俞某诉讼请求。
俞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因刘某合同违约,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刘某返还礼物,价值61368.6元;二、判令刘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YY语音是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通讯软件,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YY语音的签约公司(通称公会),刘某系哈尔滨兴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艺人,在YY语音的直播间号为24064。VP在YY官方的解释为频道总管理,即管理员身份,取消或者确认VP是刘某的一项管理权利,谁担任VP以及担任VP的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俞某自2015年4月份开始观看YY直播,消费约409509.06元。2017年2月开始观看刘某直播,向刘某赠送礼物,其在刘某直播间的消费共计44294.28元,开通公爵花费12000元,开通守护花费共计2997元,在活动过程中,刘某曾向俞某返还现金10000元。2017年3月19日,俞某成为刘某直播间的VP,俞某要求一直担任刘某的VP,刘某表示同意,俞某担任刘某VP期间无报酬约定,2017年4月7日,刘某取消俞某VP,原因是刘某不认可俞某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礼物的行为,俞某与刘某的价值观产生分歧。一审法院认为,俞某、刘某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本案的焦点之一,俞某认为形成的是有偿交换合同关系,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VP作为一种管理身份,行使的是一种管理权限,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刷礼物与刘某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获得VP身份与刘某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因此通过刷礼物的方式获得VP身份不能简单只形成一个有偿交换合同关系,更不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俞某基于观看直播向刘某刷礼物,刷礼物的同时没有向对方设定义务,是无偿的、单务合同,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俞某在刷礼物的过程中,心理有一个目标是获得VP身份。但这不是为刘某设定的义务,俞某是否赠送礼物、赠送多少,完全由其自身决定,赠送礼物基于的是观看了直播,与主播之间的互动。俞某通过秒榜的方式最终获得VP身份,成为直播间的频道总管理,可以代刘某行使大部分管理权限。这种VP管理权限的行使实际上俞某与刘某之间形成了委托法律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委托关系成立后,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俞某、刘某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刘某取消了俞某的VP身份,解除了委托关系,行使了任意解除权,不构成对俞某承诺的永远不取消其VP的违约,俞某、刘某之间已经失去信任基础,如果还让俞某继续担任刘某的VP,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俞某、刘某没有对担任VP约定报酬,属于无偿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俞某无任何损失,故俞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俞某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俞某举示证据一YY主播赵娅南证言、证据二俞某与YY其他主播的转账记录和相互寄送礼物的记录,拟证明:给主播转账和送礼物是正常的情感交流。经质证,刘某对该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认为YY直播平台及公会均未规定主播必须要接受粉丝的微信转账。刘某未举示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俞某在互联网YY平台刘某的个人直播间消费虚拟礼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本案的焦点集中体现在:1.俞某向刘某刷礼物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2.俞某的VP身份是否基于履行买卖合同获得的。
关于俞某刷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经一审法院向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查,俞某与刘某所在公会均系YY平台的注册用户,俞某通过向其YY账户(YY号为1651292329)充值获得虚拟货币红钻,并用该虚拟货币在各游戏平台和网播平台消费。俞某在观看主播人直播过程中并不需要另行支付虚拟货币费用,而是在其对主播人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者赞赏的情况下,通过用虚拟货币购买礼物的方式打赏,也即,即便不打赏礼物,作为YY平台用户,俞某仍然可以观看直播内容。故俞某刷礼物打赏的行为属于自愿性的,并未在其与主播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无偿、单务合同,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一审对该行为的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俞某的VP身份是否基于履行买卖合同获得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系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本案中,VP是直播间的频道总管理,是一种身份,有一定的权限,不是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不符合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及所有权的规定。俞某关于其系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获得VP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而刘某因俞某作为其网播的粉丝,与其互动较多,赠送礼物丰富的情况,给予俞某VP的身份奖励,该VP身份具有多种管理权限,对于俞某而言,亦是在众多粉丝中获得的一种荣誉。但该VP身份的获得并非系设定一定的虚拟货币标准通过购买获得,刘某赋予俞某VP身份与俞某此前打赏礼物并非单一对应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也即,即便刘某下了俞某的VP身份,也不必然导致退还因打赏礼物支出的费用的法律后果。故此,俞某VP身份的获得和失去,均不受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约束和限制,俞某以刘某下其VP身份为由,要求刘某返还其赠与礼物,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俞某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俞某虽称一审未将刘某提出的答辩状副本在五日内向其送达,导致其无法充分对方的答辩,但该主张无证据支持。且俞某亦未在知道该答辩意见后另行要求举证期限,故无论其主张的情形是否存在,都不会导致其程序失权,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公正审理。俞某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俞某主张刘某违反YY平台的规则和行政法规应予取缔并赔偿消费者损失的问题。因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俞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俞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上诉人俞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晓波
审 判 员 张 宇
审 判 员 毛保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萌
书 记 员 张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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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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