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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焦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王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5
浏览量:652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102民初5534号
原告:刘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翔,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翔;被告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焦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利息24.8万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起,焦某从刘某处陆续借款40万元,2018年5月15日,焦某为刘某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40万元,月利率为2%。至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4.8万元未偿还。
焦某承认刘某提出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焦某承认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焦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借款本金40万元;
二、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上款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24.8万元;2018年5月16日至借款本金40万元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计5140元,由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新利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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